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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子拒绝生二胎 丈夫不能要求离婚
2015年01月28日 热点关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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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丁某和妻子经自由恋爱结婚,婚后育有一女,现年10岁。由于丁某的父母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,所以自从妻子生下女儿后,便很少跟他们来往。自国家对单独子女放开二胎生育政策以来,丁某的父母多次上门来给丁某做工作,希望他们再生一个。由于符合政策,加上丁某也想改善和父母之间的关系,便和妻子商量此事,但每次均遭到妻子拒绝,妻子认为再生一个不利于女儿的成长。因为此事他们经常发生争吵,夫妻关系也逐渐冷淡。为此丁某想到法院起诉离婚。

 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,判决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。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那么将判决离婚;反之,法院将判决不准许离婚。

  根据我国《婚姻法》第32条规定,对于以下五种情形,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法院在调解无效后,应当判决离婚:一是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;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三是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;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;五是一方被宣告失踪的。也就是说,如果离婚一方符合上述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,另一方提出离婚并不同意调解的,法院应当判决离婚。但从丁某反映的情况来看,很明显,其妻子并不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。

  如果离婚的双方不具有《婚姻法》第32条规定的情形,法院将会从婚姻基础、婚后感情、离婚原因、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,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。从丁某反映的情况看,他和妻子经自由恋爱结婚,婚前感情基础较好,婚后到现在的十多年里也没有什么太大的矛盾,虽然目前就生育二胎问题未能形成一致意见,但就其本质而言,都是希望家庭亲近和睦。因此,在妻子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,丁某的离婚诉请将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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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字:二胎,离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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